我的駕照、行照上的地址要如何做變更呢?
一、應備證件:
1.地址變更後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乙份。
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影本,須有30日以上之保險期間。
二、注意事項:
1.如有違章、欠稅費,請先清理(變更地址至外縣市者,應先
繳清當年期稅費,繳納稅費後一個月內,請附收據影本辦理。)
2.有效日期屆滿前一個月者,須同時換照及繳納燃料費
3.執照有效期限在一個月內者請先辦理檢驗。
身分證上的地只要如何做變更呢?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遷出地及遷入地戶口名簿、遷徙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凡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含住址變更)單獨成立一戶者,須具備下列書件之一,方可受理登記:
1.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 遷入租賃他人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5. 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 在台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出境經代辦遷出登記後,應憑蓋有入境章戳之我國護照或入境副本辦理遷入登記。
- 委託他人代辦者,應附繳委託書。
未成年當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共同申請,若單方申請應加附另一方同意書 - 戶內寄居人口或非戶長直系血親、姻親人口,申請在同址創立新戶者,仍須提證。
- 電腦化已完成連線作業,只須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即可。
- 因應全面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自94年12月21日起,民眾如辦理遷徙(住變)、結(離)婚等身分證記載事項有變更之戶籍登記項目時,需另繳交相片1張更換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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